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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学《公证与法律制度》第九章涉外及涉港澳公证的重点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7/6/22 15:52:06 阅读:4248次 【字体:

    郑州大学自考助学法律专业的《公证与法律制度》第九章涉外及涉港澳公证的重点

多选、简答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因素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一方或与公证有关的主体、公证证明对象、公证文书使用的地域等几个因素中有一个或几个因素与外国有关联。

简答涉外公证的特点 

答:(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述有华侨、侨眷或中国血统的外籍人,以及侨居我国的外国人和在我国的外国人。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则只能是我国公民。

(2)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同;

(3)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国内申请,也可以从境外申请。国内公证则只能在我国境内申请。

(4)使用文字不同;涉外公证书通常要根据使用国或当事人的要求,附相应的外文译文,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

(5)使用地域不同;涉外公证文书发往域外使用或带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其证明的效力

(6)公证书用纸不同。涉外公证文书使用专用水印纸。 

7)适用法律可能有特别要求。

简答涉外公证的作用 

答:(1)用于办理出境和入境手续;

(2)用于民间往来和办理各种民事事宜;

(3)用于涉外经济活动;

(4)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

多选 在我国,有权办理涉外公证的机构有两类:(公证处和驻外使、领馆)。

论述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事项 

答:(1)涉外公证的法律适用: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一般公证文书不同的是,其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但前提是,外国的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风俗不冲突,使用外国法律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

(2)涉外公证文书的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可以附译文。但不能在译文上签名;

(3)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外交部或授权单位和外国驻使领馆认证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也称为领事认证;

4)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专用水印纸。

名词解释 涉港澳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具有涉港澳因素的证明事宜,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论述委托我国香港地区公证人制度。 

答:委托公证人制度,是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非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委托公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3)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

  (4)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之记载;

  (5)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6)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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