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自考助学法律专业的《公证与法律制度》第七章公证法律责任的重点
【名词解释】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违反与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违反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给公证当事人及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简答】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
答:(1)公证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违反公证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证法律责任所保护的客体是公证活动秩序;
(3)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
(4)公证法律责任是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
【简答】公证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公证法律责任产生必须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承担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
(4)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公证活动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5)职务过错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简答】公证法律责任的意义。
答:(1)有利于促进公证员尊重客观事实,客观公正行使证明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公证员坚守职业道德,加强责任心和事业心,严格依法办理公证事务,认真行使证明权;
(3)公证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公证的威信和威望。
【简答】公证刑事责任的主要罪名和构成要件。
答:(1)玩忽职守罪;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和出售;
(4)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答】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本罪主体仅限于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证员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公证秩序;
(4)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名词解释】公证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活动中或者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纪律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
【单选、案例】行政法律责任的救济手段。
答:(1)公证机构及公务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公证机构及公务员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3)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及公务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违法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论述】公证员职业纪律的主要内容。
答:(1)公证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
(5)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公证员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侵占、盗用公正专用物品;
(7)公证员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正档案;
(8)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秘密;
(9)公证员不得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多选、简答】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过错;
(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有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损害结果的出现;
(4)公证员的过错行为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名词解释】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由于在进行公证时由于存在过错行为给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及有关费用给予支付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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