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自考助学法律专业的《公证与法律制度》第六章公证执业区域的重点
【名词解释】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业务的分工和权限。
【简答】公证执业区域的确定原则。
答:(1)公证机构依据便于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原则;
(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3)平等原则;
(4)均衡原则。
【简答】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
答:(1)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划分各个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此时,该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与县的行政区域一致;
(2)以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为单位划分各个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此时,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就有差别,具体区域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定;
(3)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简答】划分公证执业区域的意义。
答:(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
(3)增强我国公证在世界各国间的公信力。
【简答】公证机构职业的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
答:(1)使(领)馆公证。一般情况下,我国驻外使馆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法律规定,根据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证明事务;
(2)根据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
①商检机构的证明;
②卫生管理机构的证明;
③商标管理机构的证明;
④特殊情况下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简答】特殊情况下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答:(1)在航行中的船舶、航空器上的负责人,对该船舶、航空器上公民的遗嘱、委托行为等所出具的证明书;
(2)在野外的勘探队、考察队队员以及其他在野外工作的组织的负责人,对其所属成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遗嘱、委托行为等所出具的证明书;
(3)执行剥夺自由的场所如监狱、看守所等单位的负责人,对其管辖区内被剥夺自由人员的遗嘱、委托行为等所出具的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