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自考助学法律专业的《公证与法律制度》第五章公证书的重点
【简答】公证书的概念和内容。
答: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由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书。
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公正证词;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公证机构印章;
(5)出具日期。
【单选】 《公证书》第32条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正证词的,选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名词解释】证据效力:指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简答、论述】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效力。
答:(1)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确定某些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3)由当事人约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多选、简答】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简答】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答:(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如果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没有办理公证。
【简答】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表现。
答:(1)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起到使公证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2)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活动、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证据效能;
(3)公证的证据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简答】公证书的制作要求。
答:(1)主体要求:只能由具备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签字或加盖签名章,才符合法律规定;
(2)形式要求:公证员应按照司法部《公证文书格式》制作公证书;
(3)内容要求: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内容一致;语言精练,文字准确.
【简答】公证书的更正与撤销。
答:(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2)在原公证书上修改、更正的,修改、更正之处应当加盖公证处的校对章;
(3)对不宜在原公证书上修改、更正的,公证处应当重新制作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4)原公证书不能收回的,可以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对已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修改或更正,应当按司法部的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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