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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学《公证与法律制度》第五章公证书的重点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7/6/4 15:10:46 阅读:3367次 【字体:

郑州大学自考助学法律专业的《公证与法律制度》第五章公证书的重点

简答公证书的概念和内容。 

答: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由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书。

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公正证词;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公证机构印章;

(5)出具日期。

单选 《公证书》第32条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正证词的,选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名词解释证据效力:指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简答、论述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效力。 

答:(1)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确定某些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3)由当事人约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多选、简答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简答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答:(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如果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没有办理公证。

简答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表现。 

答:(1)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起到使公证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2)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活动、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证据效能;

(3)公证的证据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简答公证书的制作要求

答:(1)主体要求:只能由具备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签字或加盖签名章,才符合法律规定;

2)形式要求:公证员应按照司法部《公证文书格式》制作公证书; 

3)内容要求: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内容一致;语言精练,文字准确.

简答公证书的更正与撤销。 

答:(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2)在原公证书上修改、更正的,修改、更正之处应当加盖公证处的校对章;

(3)对不宜在原公证书上修改、更正的,公证处应当重新制作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4)原公证书不能收回的,可以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对已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修改或更正,应当按司法部的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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