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自考助学法律专业的《公证与法律制度》第三章公证机构与管理体制的重点
【单选】 《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简答】公证机构的任务。
答:《公证法》 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13)提存。
(14)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15)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简答】公证机构的性质。
答: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多选简答】 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简答】公证协会会员的权利。
答:(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
(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3)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
(4)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5)使用协会的图书资料;
(6)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简答】公证协会会员的义务。
答:(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交纳会费;
(5)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荣誉。
【单选】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单选】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在进行行业监督中享有受委托调查权、行业处分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
【简答】公证协会的职责。
答:(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2)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
(5)负责制定行业规范;
(6)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7)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8)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9)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单选】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
【多选】 《公证法》第5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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