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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学《公证与法律制度》第二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的重点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7/6/3 15:11:22 阅读:3131次 【字体:

    郑州大学自考助学法律专业的《公证与法律制度》第二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的重点

【简答】公证的基本原则

答: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意义: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

【单选】真实原则是公证活动的核心原则。

【单选】对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办理公证。

【名词解释】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形式、内容、取得方式及公证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公共利益   

【简答】公证活动中的独立原则。     

答: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是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为了避免其他机关、组织、团体的非法干涉、干扰正常的公正秩序,公证机构应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公证机构还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有关行为,办理了错证,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简答】 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含义  

答:自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由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办理公证。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或者确认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当事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否则就不发生法定效力

【名词解释】  回避原则: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及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不公证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简答】公证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     

答:1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近亲属的公证业务;

2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业务;

3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证业务。

【名词解释】保密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证明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负有保密义务。

【论述】公正的保密原则     

答:保密原则是公证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的原则。保密原则是公证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该项原则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基本特征所决定的。保密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要严格控制。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及其帮助办证的代理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与公证程序办正事务;

2公证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证明事项有保密责任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务,同样负有保密的职责;

3公证员不仅要对公证证明事项的内容保守秘密,对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对与公证证明事项有关的其他事项也应保守秘密;

4接触公证证明事务的鉴定人、翻译人、见证人和其他公务人员也负有保密责任;

5公证员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等保守秘密

6公证书只能发给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书发给其他人员

7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资料要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查阅和复制

简答贯彻和适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的提现。 

答:(1)在涉外公证证明事务中,公证机构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和中文,对不通晓我国通用语言的外国当事人,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翻译。公证员不得直接运用外国的语言进行公证活动。对于任何使用外国文字制作的文书,必须翻译成中文并经过认证,公证机构才可以对中文本的文件给予公证。 

(2)公证机构在行使公证职务时,对于不通晓普通话和汉字的少数民族当事人。必须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方,公证机构在发布公告、制作公证书及其他文件的活动中,都必须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在办理不同民族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公证时,应当分别采用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公证活动,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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