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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学《外国法制史》第九章英国法的重点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7/6/1 15:00:26 阅读:2274次 【字体:

   郑州大学自考助学法律专业的《外国法制史》第九章英国法的重点

【名词解释】普通法: 是指12世纪前后,有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名词解释】衡平法: 是英国法的一重要渊源,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以基层。

【名词解释】制定法: 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度并颁发实施的法律规范。

【单选】 在英国的各种主要法律渊源中,能对其他法律渊源的内容和原则进行修改的是(制定法)。

【简答】17世纪40年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答:(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简答】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初以来) 

答:(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居民主化的社会思潮;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名词解释】“遵循先例”: 是普通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遵循先例原则就是“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名词解释】“程序先于权利”: 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单选】 罗马人是“衡平法”的最早实践者,(最高裁判官法)就是典型的罗马衡平法。

【简答】衡平法的特点。 

答:(1)程序简便;

2)法官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

3)救济方法多样性。

【单选】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可以对判例法进行修改和整理。

【多选】 制定法的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和委托立法)。

【多选】 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习惯才能引用:(远古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不间断性)。

【简答】英国宪法的渊源。

答:(1) 宪法性法律;

2)宪法惯性;

3)宪法判例。

【简答】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 1)议会主权原则;

2)分权原则;

3)责任内阁制;

4)法治原则。

【简答】英国宪法的特点。 

答: 1)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2)英国宪法具有极强的历史延续性;

3)英国宪法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4)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单选】 (财产法)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也是最为复杂的部门之一。

【单选】( 地产制)是英国财产法的独特制度,也是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而言最为复杂的制度之一。

【单选】 现代信托法基本上源于(英国

【简答】受托人的主要权利。 

答:(1)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

(2)有权选择适当的机会出售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

(3)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

【单选】(信托制)是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单选】(受益制)又称“用益权制”,即为了他人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 

【简答】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答:(1)按规定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收益人,并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

(2)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

(3)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认可,不得将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

(4)不得从所经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

(5)必须像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管理信托财产,始终善意地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  

【单选】所谓契约:是规定订立契约的一个为取得价款而将所有物以商品的形式转让或同意转让于契约的另一方(买方)的文件。 

【名词解释】对价:又译“约因”,按照英美契约法,对价是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没有对价的许诺只是一件礼物;而为对价做出的许诺则已构成一项合同”。  

【简答】英美契约必须包括的要素。

答: 1)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

2)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因错误、欺诈、不当影响以及胁迫而缔结的契约可以撤销;

3)必须具备有效的对价,不具备有效对价的契约不能强制执行,除非该契约具备书面盖印形式;

4)标的和格式必须合法。

【单选】 在英美契约四项要素中,(对价)是英美契约法特有的要素,也是英美契约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简答】英国契约法中对价的原则。 

答:(1)对价无需相等;

2)过去的对价无效;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4)平内尔原则;

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单选】(侵权行为) 是指侵犯私人利益的民事过错行为。

【多选】 对人身的侵害行为主要有:(殴打和恐吓;非法拘禁;诋毁和诽谤)。

【简答】对财产侵害行为的划分。

答: 1)非法侵入土地,即未经所有人同意,故意进入或逗留于他人土地的一种侵权行为;

2)骚扰行为,指由于被告的活动而产生过多的尘埃、噪音、恶臭、烟雾、震动或严重的情绪干扰等,妨害了原告对其土地或住房的享用的一种侵权行为;

3)非法侵害动产,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加以故意的实质性的任意干扰,如将其破坏或转移;

4)非法处理动产,指故意在严重违反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其动产的侵权行为。

【单选】 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过失责任原则正式形成于(17世纪)。

【简答】英国先后出现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 

答:英国的侵权责任原则主要有:过失责任原则、比较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1)过失责任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未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义务就是过失,由此过失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被告须负赔偿责任。

(2)比较责任原则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确定责任的大小。

(3)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失,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单选】 英国的继承法起源于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有关继承的习惯法。最初的继承(主要是身份继承,财产继承则处于从属地位),而且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有很大区别。

【多选】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遗嘱继承有了显著发展。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就实行无遗嘱继承。在无遗嘱继承问题上,英国曾长期实行(长子继承制和男子优于女子继承)的原则。

【多选】现代英国的刑罚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监禁、缓刑、罚金、社会服务、监督管制和无条件或有条件释放)。

【单选】 一般认为,(英国)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单选】在中世纪英国,发布克拉灵顿敕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的是英王(亨利二世

【名词解释】对抗制:又称为辩论制,是英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不同于欧洲大陆的一种诉讼方式,即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律师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互相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互相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对违反命令者以“藐视法庭罪”论处。但法官不主动调查,一般也不参与提问,在法庭中仅仅充当消极仲裁者的角色。

【简答】英国法中律师制度的特征。 

答:英国律师制度的最大特征就是其律师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进行调解等,也可在低级法院如郡法院、治安法院出庭,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但他们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辩护,这一权利由出庭律师独享。出庭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出庭为当事人辩护,他们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但他们与当事火之间不直接发生联系,而由事务律师出面为当事人聘请。事务律师向出庭律师介绍案情,为其准备材料,陪同其出庭辩护。

两种律师之间界限分明,互不统属,各有自己的职业团体和从业规则。相比之下,出庭律师的地位较高,因为他们是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他们执业10年或更长时间以后,可以被提名为巡回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或上诉法院法官,或者由大法官提名,由英王授予皇家大律师的头衔。而事务律师执业时间再长,只能被提名为低级法院的法官或皇家刑事法院的记录法官。  

【名词解释】英美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这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体现了英国法对世界法制文明的深远影响。

【简答】英美法系的特点 

答:1)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4)以归纳法为法律的推理方法;

        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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