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助学法律专业的《税法》第二章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重点
【单选】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单选】(税收法律事实) 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多选】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征税主体、纳税主体)。
【多选】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行为)。
【简答】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定和保护的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表现为:
(1)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
(4)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向国家转移的无偿性。
【论述】税收法律关系的三大结构要素。
答:(1)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的,税收法律的参加者,即承担税收权利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税法主体的资格由国家税法直接规定。
①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税权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国家的税权是通过税收机关行使的,因此征税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 此外,海外机关负责关税的征收管理,因而也享有征税主体的权利,是征税主体的组成部分。
②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按照纳税人身份不同,纳税主体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三类;按照承担纳税义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与有限纳税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税法主体权利和税法主体义务。它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其核心。从范围上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税法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税收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应税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应税行为。
【简答】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好终止的原因。
答:(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以税收法律事实的出现为标志。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②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③税收机关的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④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⑤不可抗力。
(3)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这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①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
②纳税义务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
③纳税义务人具备免税的条件;
④有关税法的废止;
⑤纳税人的消失。
【简答】开征权是税权的核心权能。
答:开征权是税权的核心权能,它是指国家选择某一征税对象向相应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一定比例的货币或实物的决策权。简言之,开政权:是指国家决定开征某一种税收的权利。国家开征一种新税,就意味着将某一类财产或特定的行为确定为征税对象,而将征税对象所涉及的某些单位和个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国家开征一种税,是将一部分财产从纳税人所有转为国家所有。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得以实现。开政权是国家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只有国家才是开政权的权力主体,但是国家征税的权力是集中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立法形式实施的。
【简答】税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税权,也称课税权、征税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的总称。税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国家权力在税收上的表现。税权作为一个特定的税法范畴,具有以下特征:
(1)专属权;
(2)法定权;
(3)优益权;
(4)公示权;
(5)不可处分性 。
【简答】税权的基本权能。
答:(1)开征权;
(2)停征权;
(3)减税权;
(4)免税权;
(5)退税权;
(6)加征权;
(7)税收检查权;
(8)税收调整权 。
【简答】税收管理体制的类型。
答:依照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状况,可以将税收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央集权型。其税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权限很小;
(2)地方分权型。其税权集中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权限很小;
(3)集权与分权兼顾型。中央政府集中掌握主要的税权和税种收入,地方政府掌握次要的税权和税种收入。
【简答】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建立应遵循的原则。
答:(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权、责、利有机统一的原则;
(3)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
(4)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论述】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划》,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情况如下:
(1)中央政府固定的税收收入。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地方政府固定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 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他地方附加。
(3)中央政府于地方政府共享的税收收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的税收收入包括:①国内增值税,其中共中央政府享有75%,地方政府享有25%;②营业税,其中铁道部、个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按照提高3%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③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央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企业所得税归地方政府;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其中外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享有;⑤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⑥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在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⑦印花税、其中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⑧政权交易税(尚未开征),也是共享税。
【简答】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答:我国的纳税人权利集中体现在《税收征管法》中,具体内容如下:
(1)税收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申请减免权;
(4)申请退税权;
(5)陈述申辩权;
(6)请求回避权;
(7)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权;
(8)申请延期申报权;
(9)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10)拒绝检查权;
(11)委托税务代理权;
(12)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13)索取完税凭证权;
(14)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15)税收救济权;
(16)请求国家赔偿权;
(17)控告、检举、举报权。
【论述】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存在的进步和不足。
答:目前实施的税收法律总体上而言,对纳税人的权利给予了比较充分的保护,尤其是2001年4月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后出台的《实施细则》,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比原《税收征管法》更具体明确。而《实施细则》一方面给予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实现了突破。这些规定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但是,在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在中国宪法中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为其他基本法律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依据和立法渊源。然而,中国宪法仅仅规定了公民有一招法律纳税的义务,对于纳税人权利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那好随人权利却未作明确规定,从而有悖于宪法宣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功能,而且,税收法定原则也应该在宪法上所体现。
(2)中国法律法规对于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只是维护纳税人权利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法定权利落到实处。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落后、税源不丰的地区而言,时有执行状况不理想的情形出现,有的税收执法人员为完成税收征管甚至会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仅仅将纳税人作为单纯被动的执法对象,使得法定的纳税人权利被彻底架空。
(3)权利救济方式的执行不佳。税收执法过程中,纳税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正在于救济方式的执行不佳。这客观上纵容了税收执行法中的不法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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