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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学《税法》第一章税收的概念和根据的重点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7/5/23 15:31:35 阅读:1852次 【字体:

    自考助学法律专业《税法》第一章税收的概念和根据的重点

单选 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有企业利润收入、债务收入等其他财政收入的关键性特性是(无偿性)。

单选 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流转税)。

单选 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财产税)。

单选 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对税收进行分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也是各国税收分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单选 一般认为,税收的固定特征是(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多选 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多选 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直接税、间接税)。

多选 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从量税)。

多选 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目的税的有(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

名词解释税收: 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简答税收的本质特性。

答:税收的根本性质,即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的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国家运用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必然发生国家同纳税人之间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一句,既不是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并且表现出强制性、无偿性的特性,从而使税收的分配关系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有企业利润收入、债务收入等其他财政收入的关键性特征是无偿性。

简答税收的社会属性。 

答:税收不仅是一个分配范畴,同时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从税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它经历了努力社会税收、封建社会税收、资本主义税收和社会主义税收等各种不同的形态。一方面,税收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具有其共性;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和不同国家中的税收又分别具有其个性,即税收所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属性。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因而受所有制、国家性质和法律制约的税收的性质也不同。

简答税收的根据。

答: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的根据。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原因,国家职能和社会需要的发展史税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居民独立财产的出现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内因,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外因。只有当引起税收的内因和外因同时起作用时,才能产生和存在税收现象。  

多选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税务管理关系、税款征收关系、税务检查关系、税务稽查关系)。

名词解释税法: 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 

简答税法的特征。 

答:(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2)税法是以确认税收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

(3)税法是权力义务不对等的法;

(4)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论述税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 

答: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次要的、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其主要依据是: 

1)从税收的本质上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 2)税收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3)从税收关系主体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即政府并不是单纯的行政机构,也是经济主体;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复杂的特殊经济关系,从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经济关系;但从它的外部形态以及政府权力特征来看,它又是一种具有强烈行政性的特殊经济关系。 

简答税法的功能。 

答:税法的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 

(1)税法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税法的规范功能、约束功能和强制功能、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这些功能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组成税法规制的有机系统。

2)税法的社会功能是税法本质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集中表现,包括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和社会公共功能。 

论述税法的地位。 

答:税法的地位,主要是指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税法的地位问题指的是税法究竟属于公法、私法抑或其他。税法属于以公法为主,公法私法相融合的经济法体系内的范畴,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其所具有的一些私法因素、其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和关怀并不能根本改变税法的公法属性。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际惯例。另外,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基本权利等内容也需要在宪法中予以体现,如此才能真正确立其地位,进而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2)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税收关系无论是最为作为经济分配关系,还是经济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的本质相一致。因此,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二级子部门法。 

3)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税收是以私人各种经济活动为对象而进行课征的,而私人的各种经济活动又首先被以民法为中心的私法完整版请因此,税法的规定往往是以私法为基础的。甚至税法上的某些概念或理念,也来源于民法。但是,税法与民法的区别也十分明显。税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而民法属于私法范畴。由此决定了税法与民法在立法本位、调整手段、责任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密切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分配关系是主要的,征管关系是次要的,为前者服务。但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因此,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立法本位等方面都存在本质区别,这也决定了行政法规则与税法规则之差异。 

(5)税法与财政法的关系。税法属于财政收入法,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财政法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以及财政监督法。从语词的逻辑关系来说,财政与税收应为种属关系,财政包括税收在内。税法属于财政法中财政收入法部分。 

论述税法的作用。

答:税法在当代能起的主要作用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 税法是以规定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税法既要维护征税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税法既要指导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也要约束征税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2)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税法在促进和保障税收职能实现发面的具体作用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①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

②税收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

 ③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

④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职能的实现。 

(3)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趋密切。这种相互依存的国际经济交往,给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带来一定的困难与挑战。各国政府都面临着一种既要开展交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又要维护本国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通过颁布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或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4)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税法的强制功能和保护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方面。税法规定了什么是税务违法行为以及如何处理这些违法行为的措施。这就为税务执法机关认定和处理税务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单选 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是(征税对象的差别)。

单选(税率) 是税法构成内容的核心部分,体现了征税的深度,且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多选 一般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多选 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的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名词解释课税客体: 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

名词解释比例税率: 是指对同一个课税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税率。

12、名词解释累进税率: 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简答税法要素的分类。 

答:依据不同的标准,税法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依法律规范的特殊逻辑构成,税法要素分成税法的定义性要素、规则性要素和原则性要素、即税法的法律术语、行为规范和基本原则。 

1)税法的定义性要素,即税收的法律术语,包括税法概念、税法名词等,具体:是指对各种税收法律现象或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税法的规则性要素,即税法的行为规范,这是狭义的理解,不同于广义的认识,不包括税收的法律术语和基本原则,仅指国家具体规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一种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 

3)税法的原则性要素,即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基础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入认识税法的本质,而且也有助于指导税法的创制和实施。 

简答纳税主体的种类。 

答:纳税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以及税法实践研究的重要课题。根据不同标准,纳税主体可分成不同种类: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这是最一般的分类方式 

2)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3)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这是企业所得税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登记注册和实际管理机构地两个标准 

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增值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两个标准

5)单独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依据的是在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中义务性质不同标准。 

简答税收的公平原则。 

答:理解税收公平原则,需进一步了解税收公平的衡量标准及其具体含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前者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是专断的或有差别的。后者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有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简答税率的设计是税收立法的中心环节。 

答: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由于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调节手段,因而正确设定税率,是税收中心环节。

简答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答: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它是模拟刑法中罪行法定主义而形成的税法原则,其含义: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依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凡无法律根据而仅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确定新的课税要素是无效的,与法律规定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也是无效的。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如果规定模糊,就会产生行政机关确定课税要素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征税权的滥用。 

3)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不允许征纳双方达成变更征纳税程序的协议。 

论述协调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原因。 

答: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即对立,又统一。从统一角度看,它们可以兼顾;从对立的角度看;它们需要协调,原因在于; 

1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统一是有其客观基础的。二者之所以能够统一,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可以相耦合。这是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客观基础。 

2)从微观与宏观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微观角度看,遵循税收效率原则而设置的税种,有助于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内在力量,使效率损失达到最小,经济产业结构达到合理。从宏观角度看,按照公平原则,国家通过对税种的设置与调整来对市场行为主体进行必 要的导向,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再分配的合理。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3)按照“兼得管理的思想”,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二者是可以兼得的。兼得管理思想系指对管理中的对立双方都要兼顾,反对片面追求一方 而排斥另一方。 

单选 可以制定国家税收法典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论述税法解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税法的解释,必须始终以税法解释的原则为指导。除遵循法律解释一般原则外,税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还有:实质课税原则、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1)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发素,以决定是否征税。 

2)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根据传统税法理论,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无须承担任何税法上的义务,故税法的解释很少考虑纳税人的权利,仅仅应当关注如何促使行政机关运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征得最多的税收。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因此偏重于“有利于国库”原则。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特别是行政解释将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一定的垄断程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既是解释税法者、又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很大的角色冲突,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律地位与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的法律地位,某种程度上是很相似的。因此,税法解释采取“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符合现代税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价值取向。

论述税法解释的最基本方法及其原因。 

答:文义解释法是税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在税法解释方法中处于主导地位,它是文义解释原则在税法解释方法中的具体体现,侧重于解释活动操作的技术和规则,其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如何对税法条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有权解释机关既可以按照狭义、字面的方法解释税法,也可以考虑税法的经济和社会目的,从而以更宽泛的方法解释税法。有权解释税法的国家机关解释税法的具体方法取决于法院一般解释的方法以及在一段历史时期内是否已经发展出了一些解释税法的特殊原则。 

单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次修订是在(2001年)。

单选 科学意义上的财政学宣告诞生的标志是(《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出现)。

简答现阶段税制改革的内容。 

答:1)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首先,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其次,税费改革不限于农村领域。 

(2)逐步完善现行税种制度,巩固1994年税制改革成果。首先,实行增值税改革试点,探索改革方向。其次,不断调整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和税率,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再次,致力于所得税制的改革。最后,调整部分税种、停征部分税种、新征某些税种、酝酿开征某些税种。 

3)应对“入世”要求,消减关税,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4)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5)推进地方税改革,改革地方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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